压力容器技术要求汇总(四十七)

第Ⅲ类容器强制性要求如下:1. 外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

第Ⅲ类容器强制性要求如下:

1. 外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 [TSG 21-2016 p6 2.1.4(2)]

2. 第Ⅲ类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除进行设计、校核、审核 3 级签署外,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4 级签署)。 [TSG 21-2016 p15 3.1.4.2]

3. 第Ⅲ类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TSG 21-2016 p16 3.1.6]

4. 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焊接接头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 [TSG 21-2016 p21 3.2.2.2]

5.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6MPa 的第Ⅲ类压力容器,其 A、 B 类焊接接头应进行 100%无损检测(RT/UT/TOFD)。 [TSG 21-2016 p23 3.2.10.2.2.2][GB/T 150.4-2011 p335 10.3.1]

关于热处理试件的规定如下:

1. 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热处理恢复或者改善材料力学性能时, 应当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 [TSG 21-2016 p37 4.2.2.1]

2. 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时,若同时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允许将两种试件合并制备。 [TSG 21-2016 p37 4.2.2.1]

3.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应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 [GB/T 150.4-2011 p334 9.2.1.1]

a) 当要求材料的使用热处理状态与供货热处理状态一致时,在制造过程中若改变了供货的热处理状态,需要重新进行热处理的;

b) 在制造过程中,需要采用热处理改善材料力学性能的;

c) 冷成形或温成形的受压元件,成形后需要通过热处理恢复材料性能的。

4. 母材热处理试件应与母材同炉进行热处理;当无法同炉时,应模拟与母材相同的热处理状态。 [GB/T 150.4-2011 p334 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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