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应力容器一些问题的回复汇总,有相同疑问的可以参考。
问题11:关于复用图加盖压力容器设计专用印章事宜
留言日期:2020-06-03
尊敬的总局专家:
前一个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周期内(譬如2015年至2019年)设计的图纸(总图是底图),经设计审核人员审查后现在(2020年属于新设计许可周期)完全可以复用,那么这张由底图晒出或复印的图纸(假设设计日期是2017年度的),应该加盖现在的新设计专用印章还是加盖前一个设计许可周期内(2015-2019)的设计专用印章?谢谢!
回复:设计专用章的要求见《TSG 21-2016》3.1.2。所述情况建议基于现有持证情况,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图纸重新进行审核和修改,并完成《TSG 21-2016》3.1.4.2规定的“设计文件的审批”。
问题12:关于蜂窝状夹套非受压件与压力容器内筒焊接的有关事宜
留言日期:2020-05-28
特设局容管处领导:
您好!
1.此项目目的是为了替代进口设备。目前国外有用激光焊制作夹套与内筒的焊接方法和设备。根据容规规定非受压件与受压部分的焊接必须压力容器制造厂自己完成,而我公司目前没有激光焊接制造设备。本地区有企业有此设备但没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制造蜂窝状夹套的设备是全进口的)。我公司的想法是否可以由此单位帮我们焊接夹套与筒体的激光焊接,我们按照GB150.1-2011附录C的规定以验证性爆破试验确定容器的设计压力。
2.所有的试验制作过程在特检院监督下完成。
3.制作过程夹套板与筒体板用激光焊焊成一个整体然后卷制成型,纵缝我公司自己
完成拍片合格后再进行夹套的彭胀工艺。其他的按照常规工艺进行。
4.此采用的新工艺是非受压件与受压件的焊接,是否可以不进行技术评审。
此方案是否可行,请领导审阅。
回复:所述激光焊焊接可以外协,不需要依据TSG 21-2106中1.9进行技术评审。
问题1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文件解读
留言日期:2020-05-25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 (六)使用管理。 2.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 (2)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如果没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有关压力容、压力管道的工作专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来完成,其它工作自己完成,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持有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设备系统”的组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中的任意一项许可证。
问题14:关于压力容器改造监检事宜
留言日期:2020-05-24pan>
总局领导您好!如有一台换热器需要更换管束,管束的换热管直径由Φ25改为Φ19,即换热面积增大,但其他设计参数不发生改变,且管束在制造厂已进行监检,对于这台换热器来说,属于压力容器改造,那么管束拉到现场与壳体组装后,针对这台换热器还需要监检么?
回复:依据《TSG 21-2016》,压力容器改造需要进行监检,具体可咨询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监检机构。
问题15: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专职设计人员
留言日期:2020-05-22
总局你好,最新《许可规则》C2.1.1.2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请问总局,规则所指的“专职设计人员”是否可以由质控体系人员兼任。前期也有人员咨询,但当时总局您的答复只是回答了质控体系人员兼职问题,没有明确专职设计人员是否可以由质控责任人担任。望总局给予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未明确规定,由公司的质保体系进行规定。
问题16:移动式压力容器长期固定使用
留言日期:2020-05-21
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采用罐式集装箱(仅有罐体本体,无行走装置,且已以移动式压力容器备案登记)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通过管网向用气设备供气,该设备位置长期固定,以汽车罐车向该罐式集装箱补充气体。
问题:1、是否允许以其它汽车罐车向该罐式集装箱补充气体,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以移动式压力容器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2、该罐式集装箱是否可以注销其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形式办理使用登记?
回复: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规定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2、可以依据《移动规》第2号修改单7.5条办理改造手续。
问题17:按旧法规标准生产的压力容器,现在是否可以销售
留言日期:2020-05-21
我公司2008年制造完成的压力容器,已经监检合格,由于项目暂停未出厂交付使用,一直在公司存放,现想转卖给其他客户,由于现在的法规、标准等和当时不一致,该压力容器能否带着原竣工资料和监检证书直接销售?
回复:可以出售。
问题18: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
留言日期:2020-05-20
您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7.1.5.2中规定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请问这个“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是怎么界定的?随便一个设备管理员出具的年度检查报告可以认可吗?同样,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对报告出具人的要求是否一样?请总局给予相应的界定标准,回复为盼,谢谢!
回复: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其无资质要求,由使用单位自行规定。
问题19: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留言日期:2020-04-26
您好,请问具有A1大型高压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在使用单位现场制造A3(球罐)时,依据TSG 07-2019中“注C-8: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资质外,还应当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A3条件由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和市监特设〔2019〕32 号文件中规定的“2019 年6月1日后,A3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现场制造分片式超大型中低压容器(以下简称超大型容器);其他现场制造超大型容器的单位,除具备A2 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外,还应当同时具备A3 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的要求,对该单位进行A3资源条件现场核查时,对监督检验机构现场核查人员资质有无规定,比如是否需为压力容器检验师或持压力容器监检资格证书等。
回复: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问题20: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能制造管件吗
留言日期:2020-04-24
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能按照GB/T13401制造斜接弯头吗?弯头用在自己生产的压力容器上。如能制造,是否按照管件生产许可时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回复: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制造本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所需部件,检验和试验应依照容器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